政策|《吉林省排污許可管理辦法》
北極星環保網來源:吉林省政府2017/8/14 9:39:25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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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4號
《吉林省排污許可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6月29日省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長劉國中
2017年7月6日
吉林省排污許可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實施排污許可管理制度,加強對排污單位的監督管理,規范排污許可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實施排污許可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排污許可,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排污單位的申請和承諾,通過核發排污許可證,規范排污單位排污行為,明確環境管理要求,並依據排污許可證對排污單位實施監督管理的制度。
本辦法所稱排污單位,是指向環境直接或者間接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第三條下列排污單位應當實行排污許可管理:
(一)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排放國傢規定的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
(二)集中供熱設施的燃煤熱源生產運營單位;
(三)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
二手設備買賣(四)城鎮或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
(五)有排放口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六)依法應當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其他排污中古設備收購單位。排污單位應當在國傢規定的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以下簡稱分類名錄)范圍內持證排污。
第四條對排污單位實施分類許可管理:
(一)分類名錄中列入簡化管理行業的,實行簡化排污許可;
(二)分類名錄中列入一般管理行業的和分類名錄以外其他應當實施排污許可的,實行一般排污許可。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省行政區域內排污許可管理工作實施統一監督指導。
市(州)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一般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和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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